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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解读《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内容

来源网站:江西交通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1-11-10 09:35  点击数: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对《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经过、主要特点及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措施等方面进行解读。
《条例》的立法背景
  《条例》的制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需要。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标志着我国道路运输管理走上了法制轨道。但国务院《条例》的许多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地方实际进行细化。从全国范围来看,已有28个省(市、区)制定出台了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弥补我省道路运输法规空白,必须制定一部更加本土化、具有地方特色的道路运输条例,以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加快道路运输业科学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适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需要。
  按照《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要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都对道路运输发展理念和行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我们以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主线,努力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努力发展低碳运输推进节能减排,努力构建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一环十通”的运输通道,努力推进城乡运输一体化,努力推进现代物流的发展,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三是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现实需要。
  道路运输是覆盖地域最广、通达里程最长、营运线路最多、网络密度最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运输方式,在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骨干作用。尤其是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经济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关乎千万群众的基本出行,关系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涉及重大的民生和社会问题。因此,为体现行业管理的统一性,适应大部制改革需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发展,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各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制定一部容纳能力大、调整范围全面、可操作性强的道路运输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更加紧迫。
《条例》的出台经过
  (一)《条例》起草申报阶段(2003年—2009年)。
  江西省道路运输立法工作一波三折,早在2003年就开始了第一次申报,因国务院《条例》即将出台而暂时搁置;2006年,进行了第二次申报,并列入省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后又因国家正在酝酿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而推迟启动;2009年第三次申报,被列入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并成为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七个确保项目之一。
  (二)省政府审议阶段(2010年3月—8月)。
  在省政府法制办主持下,《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11个设区市政府、部分县级政府、运输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省直部门协调会,并赴省内、外开展了专题调研,还专门就《条例》的调整范围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进行了请示。在此基础上,经过半年多的反复论证、研究,充分吸纳了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有关专家、运输企业的意见建议以及外省的优秀立法成果,逐字、逐句、逐条进行推敲,修改近40稿,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省人大审议阶段(2010年8月—11月)。
  9月14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期间,广泛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会后,省人大还专门组成调研组在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共召开了10次座谈会,充分听取了从政府各部门到企业经营者以至出租汽车司机等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多次修改完善,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式通过《条例》。
《条例》的内容特点
  《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其最大特色是将大部制改革后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条例》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还体现了六大地方特色:
  一是在安全管理上,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加大了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处理力度,细化了“一带、一速、一平台、一防护”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二是在行政许可上,增加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相关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许可,引入了招标投标的无偿许可方式,明确禁止非法转让经营权;三是在市场监管上,突出了行业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先导作用,细化了对运输经营业户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规范,增强了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措施;四是在站点规划建设上,从方便老百姓便捷出行的角度考虑,要求在城市建设主体工程启动的同时配套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营运设施;五是在部门联动上,完善了运管机构与公安交警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定了在各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运管机构的源头管理职责;六是在机构建设上,保障了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明确了运管机构的着装、标志和车辆使用要求。
《条例》的实施举措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舆论工具,集中开展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活动;突出重点,结合实际,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知识竞赛、培训班等形式深入学习;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和制作海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等平台,向全体运管工作人员、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全面开展配套的道路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结合实际,加紧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措施。针对《条例》涉及的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落实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等有关内容,逐一提出贯彻意见,明确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内容和要求,确保《条例》内容有效贯彻落实。
  (三)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严格执行《条例》。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通过深入学习掌握《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不断理顺道路运输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通过千方百计地运用好、执行好、落实好《条例》,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要求,努力做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推动基层运管所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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